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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為目的,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查獲前-
已達到起徵點務必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會依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即可。
查獲後-
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依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外,會以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如本身有實體店面並有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則與一般設立無異。
如單純只有網路販售則需在營業項目中加上「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此營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