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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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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設立 營業稅相關 營所稅相關 扣繳、勞健退 網拍大哉問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為目的,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查獲前-

已達到起徵點務必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會依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即可。

查獲後-

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依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外,會以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還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 國稅局核定為要用發票之營業人
  • 原核為免用發票營業人,當月營業額達20萬元時即應開始使用統一發票。
網路賣家可以請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是提供匯款資料等,只要能提出證明,經國稅局認定核可後可將銷售額扣除。

如本身有實體店面並有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則與一般設立無異。

如單純只有網路販售則需在營業項目中加上「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此營業項目。

依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若未收到款項須於寄送物品時隨貨付發票,若先收取貨款須於收到款項時開立發票;如有鑑賞期可以免費退貨,則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發票紙本寄給消費者,但屬雲端電子發票則不適用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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