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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問與答

創業Q&A+創業前您都知道了嗎?

公司行號設立 營業稅相關 營所稅相關 扣繳、勞健退 網拍大哉問
於每月給付薪資需代扣員工自付額,收到勞健保局的繳款書後再行繳款,也可以向勞健保局申請自動轉帳付款。
要!!投保金額應該要依照員工的薪資「總額」選擇投保級距,如果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依據投保。

員工5人以下-投保級距最低可為38,200 元,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

員工5人以上-投保級距不得低於45,800、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金額。

(1)高額獎金=當年累計給付獎金-(給付月健保投保金額*4)

高額獎金補充保費計算:
當年首次產生超額獎金>>>(當年累計給付獎金>給付月健保投保金額4倍)
超額獎金=當年累計給付獎金-月健保投保金額4倍
→補充保費=超額獎金*2.11%(110年起)

支付過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後所發之獎金 →補充保費=當次給付獎金*2.11%(110年起)
※健保投保金額於年中異動須重新計算

(2)負責人如有領取薪資獎金,獎金部分累積超過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的4倍也要繳高額獎金的補充保費。

健保: 僅能投保在1個地方,不能重複投保。

勞保、勞退: 可以重複投保無限制

健保: 如設立或變更前雇主已任職其它公司且投保者無需投保在自己公司。

勞保: 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保。但需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如未成立投保單位需有員工 才能成立投保單位。

若為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1. 高額獎金: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
  2. 兼職薪資所得:給付非本投保單位人員之薪資金額達113年度公告最低基本薪資27,470元 者,但投保於職業工會除外。
  3. 執行業務所得:單筆(天)給付執行業務者報酬達20,000元者。
  4. 股利所得:公司盈餘分配時股利金額達20,000元者(負責人可扣除年投保金)。
  5. 利息所得: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 的利息。(一般為銀行業)
  6. 租金收入:公司單筆(天)給付給自然人房東租金達20,000元者。

扣繳稅額、補充保費應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代為繳納。

避免繳扣繳稅額、補充保費,可以將租金拆成多天多筆,每次(天)給付金額未達20,010 元不會有10%扣繳稅額以及每次(天)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也不會有2.11%(110年起) 補充保費。

電子勞務 包含:

  1.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例如:線上遊戲、視頻)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屬於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提供勞務全部再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者。
  2.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 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3.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包含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 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非屬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提供勞務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2.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單機使用之中華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勞務(如單機版軟體、電子書),且無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提供者。
  3.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而實體勞務提供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勞務。
  4. 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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