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務 包含:

  1.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例如:線上遊戲、視頻)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屬於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提供勞務全部再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者。
  2.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 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3.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包含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 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非屬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 提供勞務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2.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單機使用之中華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勞務(如單機版軟體、電子書),且無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提供者。
  3.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而實體勞務提供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勞務。
  4. 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