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業在台灣的從業人員眾多,常常有人詢問相關的報稅問題,當傳銷事業愈作愈大後就會有到底我該用個人或公司行號來經營會比較省稅?這個問題。但回應這個問題前必需提醒的是,個人參加人如果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才可免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有固定營業場所,就要依法成立公司或行號! 接著才來考量可能的稅務規劃。

目前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課徵40%,如果個人所得有高額收入須要合法節稅,可以考量是否規劃以營利事業方式經營較為有利,相關稅務說明如下:

個人參加人會有哪三項收入須繳納綜所稅?

1.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

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等,可適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10年為20%)。

2. 其他所得:

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全額認列所得額,不得減除必要費用)

3. 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可免附證明主張為自用產品,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除附證明核實認定外,應就其超過部分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以無法出示證明自用之非自用比例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目前為23%)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歸戶課稅。

非自用比例=(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自用部分之金額)/全年進貨累積金額
營利所得=全部建議售價總額*非自用比例*6%

營利事業-公司參加人須課哪些稅?

 1. 營業稅:

  1. 銷售商品,按銷貨收入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2. 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3.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2. 營所稅:

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多層次傳銷-商品銷貨收入,6%;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10%,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合計達1000萬者不適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3. 綜所稅: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稅後淨利彌補虧損後若尚有盈餘,依法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剩餘90%盈餘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盈餘,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107年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計稅方式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 (方式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 (方式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營利事業-行號參加人須課哪些稅?

1. 營業稅(同公司組織):

  1. 銷售商品,按銷貨收入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2. 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3.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2. 綜所稅:

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商品銷貨收入,6%;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10%,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合計達1000萬者不適用),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複雜的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怎麼計算?

案例一:

個人參加人甲君111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案例二:

個人參加人乙君111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經查明乙君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部分自用金額為100,000,且有設帳提出成本費用(運送費)5萬元,按核實認定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4,000元〔〔600,000×(400,000-100,000)∕400,000〕-50,000〕×6%,併計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