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的創業者除現金外,也可用技術、勞務充抵出資股數,最重要的是勞務無需專業鑑價只要全體股東同意後,會計師查核後出具查核報告即可,這對具有技術的創業者是一大誘因。
洽特定人發行新股有助於引進創投、天使投資人資金...。雖現在閉鎖型公司立法還是有不夠開放的地方,勞務出資課税問題也需特別注意,但對台灣創業環境改善已跨出一大步。
以下是重點整理說明:
閉鎖性公司操作重點 | 說明 | |
1. | 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並以50人為股東人數上限 (§356-1, §3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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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資本在一定比例內,得以技術、勞務出資 (§3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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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發行無表決權但享有較優紅利分派之特別股 (§3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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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 (§3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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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東間之表決權行使契約或股東之表決權信託 (§3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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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僅得洽特定人發行新股 (§35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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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3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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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型公司(§3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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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僅列出有關運作及出資較重要的修法,尚有較細節之規定,請來電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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