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IFRSs(上市櫃公司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適用)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作成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何時需要財務簽證?

公司法第20條之財務簽證。(108年起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1. 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
    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 2、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 3,000 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簽證。
    證券交易法第63條之證券商財務簽證。
    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新設立、增資、減資
    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
    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之查核簽證私立學校財務報表。
    有作稅務簽證者。程序上應先財務簽證才作稅務簽證。
  3.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 3000 萬或營收達 1 億元,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之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規定。
  4.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5. 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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