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經營直銷業的經銷商,除了進貨逾7.7萬要繳稅外,最主要的收入還有直銷獎金,關於直銷獎金又分自己進貨跟下線進貨而產生,這三種直銷相關收入認列的所得類別都不一樣,綜所稅的課稅所得計算方式也不一樣,下面由和眾會計師直銷業會計專門處理部門向您說明~
個人參加直銷哪些收入要繳綜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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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77,000元以下者,可以不用附證明文件即主張為自用產品,也不用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
方法1,附證明計算實際賺取的利潤核實認定,無法附證明的部份採方法2計算。
方法2,依超過7.7萬的部分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無法出示證明自用之非自用比例計算銷售額,如果查無上述價格,就以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按當年度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目前為23%)核算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歸戶課稅。
非自用比例=(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自用部分之金額)/全年進貨累積金額
營利所得=全部建議售價總額*非自用比例*6% -
其他所得:
因參加人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佣金)或各種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全額認列所得額,不可以減除必要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
因下層直銷商(下線)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等,可適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12年為20%)。
個人參加直銷業的營利所得怎麼計算呢?
案例一、
個人參加人甲君112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案例二、
個人參加人乙君112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經查明乙君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部分自用金額為100,000,且有設帳提出成本費用(運送費)5萬元,按核實認定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4,000元〔〔600,000×(400,000-100,000)∕400,000〕-50,000〕×6%,併計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