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故意虛開發票則屬幫助他人逃漏稅,屬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