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額是所得人應該繳納的稅,卻常常被轉嫁到公司身上,只有公司自己清楚了解扣繳稅額的計算方式、起扣點如何判斷,才可以聰明的避免增加負擔喔!

認識「扣繳」、「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了解為什麼要繳扣繳稅

我們常說的扣繳申報,其實就是「扣繳填報送」整個過程的簡稱喔!

  • 扣:超過免予扣繳的金額,扣繳義務人(公司負責人)要在給付所得時,將扣繳對象(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扣繳率計算後預先扣下。
  • 繳:按規定時間內列繳款書繳給國庫。
  • 填:按規定時間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統稱扣繳憑單)及申報書。
  • 報:向國稅局申報。
  • 送:將扣繳憑單交給所得人。因稅務電子化+無紙化推行,扣繳義務人可免主動提供,但員工索要或採人工申報扣繳、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所得人非個人,皆需提供紙本扣繳憑單給所得人!

舉個比較常遇到的例子,公司在支付員工薪水時,會從員工薪水裡代扣所得稅,幫員工將這筆稅(扣繳稅)預繳給政府,然後在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員工在隔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會看到薪資所得後面有帶一筆預繳的扣繳稅額,最後計算綜所稅的應自繳金額就是應納稅額減扣繳稅額喔!

由此可知,扣繳稅既然可抵所得人的綜所稅,它其實是所得人要負擔的稅,並不是公司要負擔的,預繳的用途是減輕所得人在5月時要一次繳清綜所稅的壓力。

另外,公司負責人因稅法規定有義務要向所得人預先代扣代繳稅額,若負責人未繳納或未申報被國稅局稽查到,負責人本人會被罰喔!而且未申報扣繳憑單的話,此筆支出就沒有合法憑證可以列入公司報表…因此公司平常支付費用時就要特別注意,是否要報扣繳憑單及代繳稅額,除了員工薪水外,像是支付個人房東辦公室租金及停車費、事務所服務費等(通常都是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內開立收據、勞報單的費用),皆需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稅額怎麼計算?什麼時候繳納、申報呢?

【計算公式】

給付總額 = 含稅金額
扣繳稅額 = 給付總額x扣繳率
給付淨額 = 給付總額-扣繳稅額 = 實際匯款金額

【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繳費期限:所得月份次月10日前

繳費期限:所得給付日(含)起算10日內

申報期限:每年1/1~1/31申報去年所得

申報期限:所得給付日(含)起算10日內

 

計次基礎

扣繳率\所得種類

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月合計

薪資

本薪

(1) 5 %

(2)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

※擇一,選擇方式2須填扶養親屬表

(1) 18 %

(2) 6 %(全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獎金

超過88,500,全額5%

(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整)

按每筆給付

執行業務

 10 %

 20 %

  (9B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利息

 10%

 20%

租金

 10%

 20%

權利金

 10%

 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 10 %

(2) 政府舉辦之獎券超過2,000元,全額扣繳20 % (分離課稅)

(1) 20 %

(2) 政府舉辦之獎券超過2,000元,全額扣繳20 % (分離課稅)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 %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 %扣繳

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納稅

按20 %申報納稅

其他所得

(1) 免扣繳(仍應列單申報)

(2) 告發或檢舉獎金:20 % (分離課稅)

(1) 個人按20 %申報納稅

(2) 營利事業按20 %扣繳

(3) 告發或檢舉獎金:20 % (分離課稅)

註1:扣繳稅額可用於抵繳所得人的應納綜所稅。
註2: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總額不超過1,000元者,免列單申報。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網址:
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b77824d42c5f462c8cce3fb775057cb0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1)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151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2~158、15B)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15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境內居住者) 如何認定?判斷標準?

依照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1/1~12/3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依護照入出境日期,入境日不計,出境日計入)。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有住所及經常居住認定原則如下:(有戶籍+經常居住+生活及經濟重心)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

  1.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經確定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可認定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判斷、所得類別代號

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基本判斷

薪資所得:
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享有勞健保及勞退等特性。

執行業務所得:
專業性勞務之提供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

薪資所得類別代號

  • 50-1 薪資:月薪、時薪部分工時、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超過免稅額之伙食費及出差津貼、特定人健康檢查補助費、超過免稅額之加班費、生日禮券、員工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喪葬補助、特定人休假旅遊補助、授課鐘點費、出席費、工資、工讀、助理、主持人費、顧問費、僱用關係之翻譯費及口譯費、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
  • 50-2 直接人工
  • 50-3 間接人工
  • 50-4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

執行業務者類別代號(常見)

9A10律師、9A11會計師、9A13地政士、9A14記帳士、9A15仲裁人、9A16民間公證人、9A17不動產估價師、9A19記帳及報稅代理人、9A20技師、9A21建築師、9A22公共安檢人員、9A23未具會計師資 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9A24工匠(工資收入)、9A25工匠(工料收入)、9A61書畫家、版畫家、9A70表演人、9A71保險經紀人、9A72節目製作人、9A76一般經紀人、9A91商標代理人、9A92程式設計師、9A9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9A94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9A95未具建築師資 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9A96未具地政士資 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9B98稿費:非自行出版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等7項之著作人、9B99稿費: 自行出版之稿費、版稅、作曲、編劇、漫畫等之著作人。

其他所得類別代號(常見)

928A職工福利金、928B違約金、928E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直接進貨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928Z其他、9281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9282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9286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9287私立養護、療養院所

最常碰到的問題有哪些呢?

和眾稅務+整理了十項扣繳、勞健退相關問題,包含:

  • 租金扣繳稅額、補充保費應該是哪方負擔,房東不願意繳怎麼辦?
  •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何認定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公司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後,怎麼繳納保費?
  • 員工的定額伙食費、非定額獎金要算進投保金額嗎?
  • 負責人的投保金額是以什麼基礎做計算?
  • 高額獎金如何計算補充保費?負責人以雇主身分投保,若有領薪資的話,也要算高額獎金嗎?
  • 健保可以投保在幾個地方?勞保、勞退可以投保在幾個地方?
  • 雇主是否一定要在自己的公司加保?
  •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 哪些所得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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